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丙○○
乙○○己○○丁○○訴訟代理人戊○○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等間繼承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內,向本院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零柒佰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二萬八千零六十一元,除再審原告已繳新台幣六千八百三十四元外,尚有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林健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