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徐燕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