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黃正誌 (年籍詳卷)被告 何亞庭 (年籍詳卷)
陳炳年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原告黃正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請求「過失肇事逃逸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語,其事實及理由提及本件發生車禍之過程、原告因而受傷之情事(檢附診斷證明書),並敘及被告何亞庭、陳炳年2人涉嫌肇事逃逸之事實、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等語,堪認其主張自己「因犯罪而受損害」,是指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行合議審判。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可參閱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何亞庭涉犯過失傷害之事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交易字36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於111年10月27日確定;此外,被告何亞庭此部分犯罪事實,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該案曾經判決確定為由,於111年12月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7437號為不起訴處分。至於原告主張被告陳炳年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被告何亞庭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均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認其等犯罪嫌疑不足,於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6448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查被告何亞庭、陳炳年均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是原告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