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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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正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薛葉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