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瑄妤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位所載「111年2月12日或111年12月13日」,應更正為「111年2月12日或111年2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位所載「111年2月12日或111年12月13日」,乃「111年2月12日或111年2月13日」之誤寫,此參諸附表編號1判決書及該判決之判決日期為111年8月31日等情甚明,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原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