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原於民國96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其後於96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嗣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七月,與上開有期徒刑二年,更定應執行刑為二年六月),於96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