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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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53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業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且被告家有4名稚齡子女,母親亦年邁多病,乏人照顧,為此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裁定羈押3月,另於98年3月18日延長羈押2月。經查,本案固已審理終結,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惟尚未確定,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