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白光華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