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致股)

失蹤人邱心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邱心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心(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8年2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邱心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邱心年逾80歲,其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5年2月2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1月22日北市殯儀字第114300092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1月23日新北殯館字第1145190909號函、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臺北○○○○○○○○○公務電話紀錄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卷第5-50頁)。

 ㈡又失蹤人邱心於0年0月0日出生,於105年2月24日經列為失蹤人口時,為滿80歲之人,失蹤人邱心行蹤不明,經本院於114年3月31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4年4月1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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