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3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孝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柳春美 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怡雯
法官陶亞琴
法官王本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祐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