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3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孝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柳春美 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怡雯

法官陶亞琴

法官王本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祐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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