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零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90年9月20日邀相對人丙○○為附卡持有
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61,734元正未給付,其中129,741元為消費款;31,99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甲○○於94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
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2月2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501,767元(其中本金為399,927元,利息為101,84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甲○○於94年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
定自94年4月20日起至98年4月2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7年9月1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1,552元及自97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盧│99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9741│泳柏│││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甲○○│97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61552││││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2│新臺幣│甲○○│99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99927││││算之違約金。│││元│││││├──┼───┼─────┼──────┼──────┼───────┤│3│新臺幣│甲○○│97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1552││││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