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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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益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4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益訓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 翁振聰 」印章各壹枚及偽造之「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文各貳拾枚,均沒收。
事實
一、鄭益訓於民國95年間以經營事業需資金周轉為由,向王 蘇金春 (於100年9月2日死亡)及其夫 王和順 借款,王和順乃要求鄭益訓需提供其上有鄭益訓之岳父,即「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下稱中美幼稚園)負責人翁振聰背書之支票為擔保。詎鄭益訓為順利取得借款,竟於95年底某日,未經翁振聰之同意,擅自持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不詳時、地所偽刻之「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章各
1枚,接續在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支票背面,均蓋用「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章各1枚,用以表示中美幼稚園負責人翁振聰於該等支票背書,並持上開支票向 王蘇金春 及王和順借款,足以生損害於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及王蘇金春、王和順。嗣王蘇金春於上開支票到期日提示後,除附表編號1至5所示支票經兌現外,其餘支票均陸續跳票,乃請求背書人翁振聰應給付票款,翁振聰否認於上開支票蓋章背書而拒付票款,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蘇金春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益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被告未經中美幼稚園負責人翁振聰之同意,即擅自持偽刻之「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章各1枚,接續蓋用在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支票背面,用以表示中美幼稚園負責人翁振聰於該等支票背書,並持以向王蘇金春及王和順借款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調偵卷第7頁、本院卷第12頁反面、第2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蘇金春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翁振聰、王和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他卷第57至65、110至111頁、調偵卷第6、44至45頁),並有附表所示支票影本20張及退票理由單15張在卷可證(見偵他卷第8至27頁),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在支票背面偽造他人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在附表編號1至20所示支票背面,蓋用偽造之「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文以完成背書行為,並持以交付予證人王蘇金春、王和順,俾順利取得借款,足以生損害於中美幼稚園、證人翁振聰及王蘇金春、王和順。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偽造「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在附表編號1至20所示支票背面偽造「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文並持以行使,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所實施該當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個舉動,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起訴事實僅論及被告於上開支票背面蓋用偽造之「翁振聰」印章之偽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被告確有於上開支票背面蓋用偽造「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印章之情,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2頁反面),則被告偽造「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印文部分,因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分別具有接續犯及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未獲授權,為求順利取得借款,竟於支票背面蓋用偽造「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章,而偽造他人背書並行使之,對於中美幼稚園、證人翁振聰、王蘇金春、王和順均造成損害,且迄未與渠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所為誠屬不該,並兼衡其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96年7月16日起施行,而本件被告犯罪時點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事存在,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2分之1。又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章各
1枚及偽造之「臺南縣私立中美幼稚園」、「翁振聰」印文各20枚,係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至蒞庭檢察官固依告訴人指訴,認本件係因有中美幼稚園負責人翁振聰之背書,告訴人始願意借錢,而認被告亦涉有詐欺罪嫌,並與本案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然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情,並辯稱:王和順知悉其在上開支票背面背書未得被害人翁振聰之同意等語,且有關詐欺部分業據起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未經起訴檢察官起訴在案,並非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本院遍查卷內證據資料,復查無被告持上開有偽造背書之支票向證人王和順、王蘇金春借款之初,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為之,自難遽認被告涉有詐欺犯行。從而,被告所涉詐欺犯嫌即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併予審理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支票號碼│面額(新│背書人││││││台幣)││├──┼───┼───┼────┼────┼─────┤│1│ 胡芬玲 │95.11.│AAG58005│49萬7千│中美幼稚園││││27│63││‧翁振聰│││││││立 得隆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得│││││││隆公司)│││││││鄭益訓│││││││臺南縣私立│││││││甜蜜幼稚園│││││││‧胡芬玲│├──┼───┼───┼────┼────┼─────┤│2│同上│95.11.│AAG58005│49萬8千│同上││││30│57│││├──┼───┼───┼────┼────┼─────┤│3│同上│95.12.│AAG58005│同上│同上││││8│56│││├──┼───┼───┼────┼────┼─────┤│4│同上│95.12.│AAG58005│同上│同上││││15│58│││├──┼───┼───┼────┼────┼─────┤│5│同上│95.12.│AAG58005│同上│同上││││22│59│││├──┼───┼───┼────┼────┼─────┤│6│ 翁蓮珠 │95.12.│0000000│100萬│中美幼稚園││││31│││‧翁振聰│││││││ 翁靜紅 │││││││鄭益訓│├──┼───┼───┼────┼────┼─────┤│7│翁蓮珠│95.12.│0000000│250萬│中美幼稚園│││翁靜紅│26│││‧翁振聰│││││││立得隆公司│││││││鄭益訓│├──┼───┼───┼────┼────┼─────┤│8│同上│96.1.9│0000000│150萬│同上│├──┼───┼───┼────┼────┼─────┤│9│同上│96.1.│0000000│40萬│同上││││17││││├──┼───┼───┼────┼────┼─────┤│10│同上│96.1.│0000000│40萬│同上││││23││││├──┼───┼───┼────┼────┼─────┤│11│同上│96.1.│0000000│48萬│同上││││29││││├──┼───┼───┼────┼────┼─────┤│12│同上│96.1.│0000000│20萬│同上││││29││││├──┼───┼───┼────┼────┼─────┤│13│同上│96.2.│0000000│48萬│中美幼稚園││││13│││‧翁振聰│││││││立得隆公司│├──┼───┼───┼────┼────┼─────┤│14│同上│96.2.│0000000│46萬│同編號6││││21││││├──┼───┼───┼────┼────┼─────┤│15│同上│96.2.│AR522418│75萬│中美幼稚園││││30│8││‧翁振聰│││││││鄭益訓│├──┼───┼───┼────┼────┼─────┤│16│同上│96.3.8│0000000│47萬│同編號6│├──┼───┼───┼────┼────┼─────┤│17│同上│96.3.│0000000│48萬8千│同編號6││││15││││├──┼───┼───┼────┼────┼─────┤│18│同上│96.3.│0000000│48萬│同編號6││││23││││├──┼───┼───┼────┼────┼─────┤│19│同上│96.4.│0000000│47萬│同編號6││││12││││├──┼───┼───┼────┼────┼─────┤│20│同上│96.4.│0000000│49萬6千│同編號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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