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王冠霖王章名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月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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