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14號原告 江鴻瑞
江學宸 施碧雲 被告 黃圓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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