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債權人 林錦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喬富 即慈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喬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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