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天爽 等8人間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44,95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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