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名富(原名許煜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2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許名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名富(原名許煜堂)為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其於民國111年3月4日13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北區成功路由東往西行向內側快車道行駛,行經該路與康樂街口時,本應注意車輛右轉時應換入外車道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先切換至外車道且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自成功路內側快車道直接右轉,適有 陳冠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成功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而來,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陳冠齊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腹部鈍傷併左側腎臟撕裂傷、左胸鈍挫傷、左肩、左胸、左手、雙膝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嗣許名 富於肇事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表明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並自首接受裁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㈡告訴人陳冠齊於警詢之指述。
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郭綜合醫院
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24張、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
㈣車牌號碼查詢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㈤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1份
。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可參,其在案發地點內側快車道欲右轉時,本應注意應先駛入外側車道,並且讓直行車輛先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卻疏未注意先駛入外側車道且未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在內側快車道右轉,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其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顯有過失,至堪認定。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另被告因
本件車禍造成之傷勢,除起訴書所載之腹部鈍傷併左側腎臟撕裂傷、左胸鈍挫傷外,尚有左肩、左胸、左手、雙膝多處擦挫傷之傷害,有告訴人於同日前往郭綜合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此部分傷勢既係本案車禍造成,本院即應於犯罪事實補充之。
㈢又被告於車禍事故發生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
員發覺其犯罪前,向到現場處理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乙節,有被告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25頁)在卷可稽,合於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本應注意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範,其在
右轉時疏未注意先切入外側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在內側車道右轉,造成告訴人受有腹部鈍傷併左側腎臟撕裂傷、左胸鈍挫傷、左肩、左胸、左手、雙膝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之犯罪情節、被告過失程度以及所生損害;復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認罪,與告訴人因雙方金額差距過大未能達成調解、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冠霖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