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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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債權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務人百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百珊鄧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自陳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為請求本金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利息新臺幣伍仟陸佰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陸元等費用之總和。查:㈠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該新臺幣伍仟陸佰元之部分,不得再滾入原本之請求利息;㈡聲請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部分,已於主文中另有裁定,聲請人於此列入,顯屬重複計算;㈢強制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陸元,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非依督促程序行之。綜前所述,前開㈠㈡㈢部份之請求,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憲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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