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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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9日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壹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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