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40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6月1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510020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16日2時10分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9樓「大帝舞廳」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否認於前揭時、地有吸食第三級毒品K他
命之非行,惟查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
果,確呈K他命陽性反應,有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臺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
被移送人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上開事實,
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