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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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4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北縣中和市復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