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朴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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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朴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27
被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肆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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