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旻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旻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旻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第7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相近、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等情,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回覆,此有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中院漢刑祥114聲字第1675號函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江旻潔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4日(3次)

111年04月22日

111年05月27至29日、

111年05月30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82號、第6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39號、112年度偵字第1309號、第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39號、112年度偵字第1309號、第6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37、6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3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3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04日

112年06月08日

112年06月0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37、6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3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3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06月12日

112年07月17日

112年0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99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56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70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04月19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0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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