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
原告 黃以予
被告 張雅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
法官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
原告 黃以予
被告 張雅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
法官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