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張碧雲
被告 張裕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
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張碧雲
被告 張裕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
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