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張碧雲

被告 張裕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

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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