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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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12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告 李明源 (原名: 李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7日下午2時2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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