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12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告 李明源 (原名: 李原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7日下午2時2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