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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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黃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許錦雲 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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