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王香庭
法定代理人  陳莉蓁
被   告  許正和
一、原告因給付土地登記規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正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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