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並出具繕本予本院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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