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林君香 .
一、債務人乙○○(原名林君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列舉式■給付之,並■片語■(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債務人■列舉式■債務人 張煒坪 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惟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邀同債務人■列舉式■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並自■中文日期轉換■起至■中文日期轉換■止,積欠債權人■片語■(銀錢借貸款)■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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