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060號債權人 張沛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沛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就本件請求逾5萬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查狀附借據僅5萬元)。
㈢請求利息12%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自112年4月1日起算
與聲請狀事實理由欄一第4點所載112年4月-112年8月利息7890元已於請求事項165701元記載,重複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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