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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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翰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侵占所持有他人財物,所為非是,併考量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
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尚未與被害人達
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未扣案之新臺幣6萬8,928元,
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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