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87號

聲請人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昇鴻

非訟代理人 劉琦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鮑冠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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