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50號
上訴人 楊筑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麗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