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50號

上訴人 楊筑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麗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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