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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