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61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施鍠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NIIA株式会社、 彭椿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ANIIA株式会社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

明。

㈡請提出相對人彭椿嵐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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