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61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施鍠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NIIA株式会社、 彭椿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ANIIA株式会社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
明。
㈡請提出相對人彭椿嵐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61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施鍠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NIIA株式会社、 彭椿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ANIIA株式会社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
明。
㈡請提出相對人彭椿嵐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