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抗告人 黃子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劉馥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抗告人 黃子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