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號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已於民國96年4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而視為減刑,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靜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