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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