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就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
ㄔX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昱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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