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七0一二、七八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鏟
管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罪。再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之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本應以持
有論,惟持有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
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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