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立有規定,且該條係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
內之規定,就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案件或調解程序等民事訴訟程序,均應適
用為是,從而本件調解案件自應依前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核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丙○○○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巷○○號,有戶籍謄本
一份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