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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