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嚴上文上列聲請人因與 嚴丞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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