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戴志祥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適
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5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用乙情,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 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