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張婉吟
相 對 人  陳寶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所
為移送管轄之裁定,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之戶籍雖設於福建省連江縣,然於本院裁定移轉
管轄後相對人始具狀說明其亦有居住在臺北市北投區如當事
人欄所示之居所,是依被告具狀說明之事實本院亦有管轄權
。是本院前開移送管轄之裁定,應予撤銷,由本院續行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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