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葉澄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NA)953││1│1││├──┼───────────────┼──────────────┼────┼───┼────┼───┤│002│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NA)954││1│1││├──┼───────────────┼──────────────┼────┼───┼────┼───┤│00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NA)9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