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哲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銀行協商成立後,迄至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還款證明。
二、請詳予說明各筆債務產生之原因、時間。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於95年1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所示,聲請人分別於99年12月25日、100年12月29日提款新台幣115萬6,018元及15,000元,請說明上開資金之流向。
六、聲請人現住地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請說明該強制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執行債權總額、目前已執行之金額、開始執行之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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