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邱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