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165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戊○○、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萱